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4185號
主旨: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 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醃漬肉品、香腸、乾燥肉品、 、調理肉品、肉類罐頭:作業員工二十人以上者,公告 後一年實施;作業員工未滿二十人者,公告後二年實施。
(二)其他畜禽肉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以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為主成分,製造 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所稱主成分係指畜禽肉類或其 雜碎類之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業:從事畜禽肉類原料供應、製造、調配 、加工、包裝、運送、貯存等之業者。
(三)畜禽類: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包括牛、羊、馬、豬 、鹿、兔等)或家禽類(包括雞、鴨、鵝、火雞、鴕鳥 等)。
(四)肉類加工包括:
1、生鮮處理:含原料肉貯存(冷藏冷凍)、解凍、分切、分級、選別、機械去骨(肉)、低溫保藏之運送、貯存 過程。
2、肉品加工:含切片、切絲、絞碎、細切、醃漬、充填、 成型、蒸煮、煙燻、乾燥、脫水、調理冷凍(藏)、萃 取、發酵、製罐等。
(五)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包括:
1、冷藏生鮮肉類:原料肉未經調理,直接於凍結點以上低 溫貯藏者。
2、冷凍生鮮肉類:原料肉未經調理,直接凍結貯藏者。
(六)醃漬肉品:原料肉使用食鹽、亞硝酸鹽及(或)硝酸鹽醃漬 而成之產品,如火腿、臘肉、培根等。
(七)香腸:原料肉經絞碎、混合並充填於腸衣內所製成之可即 食或未熟煮產品。亦可以模具成形或充填於罐裝容器內, 但不屬於肉類罐頭,如中式香腸、熱狗等。
(八)乾燥肉品:原料肉經乾燥製成者,如肉乾、肉絨、肉酥、 乾燥肉等產品。
(九)調理肉品:原料肉經調理後冷藏或冷凍者,如醬漬肉排、 漢堡肉餅、丸類、烤炸類等。
(十)肉類罐頭:原料肉於馬口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 中經脫氣密封加熱滅菌製成,可常溫貯存者。
下載檔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