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 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 下載檔案: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pdf).pdf連結:連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