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6822號 附件:「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乙份 主旨:公告餐盒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生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餐盒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每日供應餐食三千份以上之工廠:自本公告生效日後一年。 (二)每日供應餐食二千份以上未滿三千份之工廠:自本公告生效日後二年。 (三)每日供應餐食未滿二千份之工廠:自本公告生效日後三年。 二、本公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工廠:係指具有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者。 (二)餐盒食品工廠:係指經調理包裝成盒,或不經小包裝而直接以大容器運送供團體食用之餐食生產工廠(包括盒餐與團膳)。 (三)供應餐食份:係以人份數計。 三、其他非屬餐盒食品工廠之餐飲業,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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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管理者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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