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署授食 字第 099130210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主 旨: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一四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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