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農糧資字第0981047742 主旨:有關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自本(98)年8月1日起,主管機關將依全執行查處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驗證(國內產品)或審查(進口產品),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本法第13條規定,有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或其他化學品。 二、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第30條第2項,「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分別規定國產、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事項及標章使用規定。另進口農產品如在國內分裝、加工者,其分裝、加工過程應經國內有機驗證機構驗證。市售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標示應符合上開規定。 三、農委會於本(98)年1月22日發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原則」,依據該執行原則,自98年1月31日起,凡98年1月31日以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為依法查處範圍;另98年1月31日以前製造者,如擅自使用農委會所定有機農產品標章及違反規定使用化學品,亦為查處範圍,至於其標示之管哩,則自98年8月1日起始列為查處範圍。 四、按前揭執行原則,有關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其品質檢驗及標示檢查等相關管理事項,自本(98)年8月1日起全面依本法執行查處,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依本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發布者 管理者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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