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 修正「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 下載檔案:食鹽衛生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doc深層海鹽公告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8/12

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8/12

函轉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製作之「原產地標示Q&A」一式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0991302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下載檔案:原產地標示QA.doc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8/11

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 生效。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署授食 字第 099130210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主 旨: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一四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8/11

公告-「輔導農企業升級及研究發展貸款作業要點」 

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訂定「輔導農企業升級及研究發展貸款作業要點」案,轉知所屬會員與業者。 說明: 一、 依據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13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0990007282號函辦理。 二、 為利旨揭貸款之推動及協助農企業取得資金,會員與業者有相關需求者逕依要點規定提案申辦。 三、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或服務之附加價值,強化競爭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特訂定旨揭貸款要點,提供農企業升級計畫及研究發展計畫所需之資金。 四、...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8/06

公告「99年度農產品經營業者通過有機畜產品驗證補助作業要點」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6月25日農牧字0990139288號函 下載檔案:有機畜產品補助要點草案-99年度核備版.doc附件補助申請99核備版.doc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6/30

公告-「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90040915號 修正「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附件一至附件十五。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5/07

公告訂定「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經工字第09904601720號 主  旨:訂定「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申請工廠登記如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加工、儲存使用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嗣後倘有增加生產設備或動力,應經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消防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查工廠消防設備符合規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始准工廠變更登記。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5/01

公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之實施食品類別(品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008號 主旨:公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之實施食品類別(品項)。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之ㄧ條。 公告事項:修正本署98年3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452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之實施食品類別(品項)為「所有食品類別(品項),但現場烘培產品及現場烹調即食熟食除外。」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3/17

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如附件)項下之商品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主旨: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如附件)項下之商品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如附件)項下商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下載檔案:公告增列輸入規定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表-981216.pdf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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