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一般公告

統計

  • 文章 (836)
  • 評論 (0)

封存

公告「飲料類衛生標準」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衛署食字第096040584號 飲料類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 三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咖啡飲料: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 mg/100mL (20 ppm)。 二、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 mg/100mL (500 ppm)。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 mg/100mL (20 ppm)。 三、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咖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 mg/100mL (320 ppm)。 第 四 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種類 項目 飲料類 備 註 砷 0.2 ppm 暫不包括天然果蔬汁及濃縮果蔬汁 鉛 0.3 ppm 鋅 5.0 ppm 銅 5.0 ppm 錫 罐裝者為250 ppm 銻 0.15 ppm 第 五 條 細菌限量: 類別 內 容 限 ... 更多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咖啡因使用範圍及限量」,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衛署食字第960404586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咖啡因使用範圍及限量」,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載檔案:statute-960712-3a.doc 更多
 

公告「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衛署食字第88027006號公告"飲料類衛生標準",自9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衛署食字第960404585號 本署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衛署食字第88027006號公告「飲料類衛生標準」,自9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更多
 

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6.7.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4587號 主旨: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高於或等於20毫克者,其咖啡因含量以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之毫克數為標示方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請業者依照廠規確實品管。 (二)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低於20毫克者,其咖啡因含量以 「20mg/100mL以下」標示之。 (三)咖啡、茶及可可飲料,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等於或低於2毫克者,得以標示「低咖啡因」替代前述「20mg/100mL以下」用語。 二、「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以每一食用份量所含咖啡因總量(毫克)為標示方法,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請業者依照廠規確實品管。 三、其他種類原料及型態之粉末狀飲品,不適用本規定。... 更多
 

公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60010286號令發布訂定全文18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以下簡稱TGAP):指農產品之產製過程,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含初級加工及屠宰)作業,有效排除風險因素,降低環境負荷,以確保農產品安全與品質之作業規範。 二、批次:指農產品經營業者為區隔實施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特性、產出時間、來源、生產階段、加工階段及流通階段,分別編定號碼以供識別。 三、產銷履歷追溯碼(以下簡稱追溯碼):指用以辨別不同批次產銷履歷農產品之代碼。 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更多
 

公告「免洗筷衛生標準」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83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第三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四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00ppm以下。 第五條 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更多
 

公告「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97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三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項 目 限 量(以乾重計) 鉛 3 ppm以下 鎘 2 ppm以下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檔案:statute-960701-1.doc 更多
 

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4185號 主旨: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 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醃漬肉品、香腸、乾燥肉品、 、調理肉品、肉類罐頭:作業員工二十人以上者,公告 後一年實施;作業員工未滿二十人者,公告後二年實施。 (二)其他畜禽肉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以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為主成分,製造 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所稱主成分係指畜禽肉類或其 雜碎類之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業:從事畜禽肉類原料供應、製造、調配 、加工、包裝、運送、貯存等之業者。 (三)畜禽類: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包括牛、羊、馬、豬 、鹿、兔等)或家禽類(包括雞、鴨、鵝、火雞、鴕鳥... 更多
 
頁面 64 的 67 << < 30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 >>
http://www.cas.org.tw/Blog/ViewList.aspx?pageid=16&mid=22&pagenumber=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