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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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發布者 管理者 2019/09/10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6款「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市售食品用洗潔劑產品應依食安法第27條進行標示,並應符合同法第28條規定,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      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5月18日發布衛授食字第1061300383號解釋令及「食品用洗潔劑管理 Q&A」,說明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標示原則規定,詳請參閱本署網頁(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用洗潔劑宣導專區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9688)。

轉知TQF協會舉辦之「107年度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 

發布者 管理者 2018/10/01

聯絡人:TQF協會 鄭小姐

電話:02-2393-1318 分機505

簡章詳如連結附檔

轉知:食策會主辦之"食品製造業者實施一級品管宣導說明會"及"食品製造業者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撰寫重點說明與訓練班" 

發布者 管理者 2018/05/14

詳如附件

執行單位:(財)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聯絡人:游聖永 專員 ,電話:02-27521006 # 307

               楊鎮琾 專員 ,電話:02-27521006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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