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6款「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市售食品用洗潔劑產品應依食安法第27條進行標示,並應符合同法第28條規定,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 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5月18日發布衛授食字第1061300383號解釋令及「食品用洗潔劑管理 Q&A」,說明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標示原則規定,詳請參閱本署網頁(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用洗潔劑宣導專區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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