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6年5月24日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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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管理者 2017/05/26 分類: 食品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