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月4日公告修正「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公告內容

發布者管理者 2018/01/08 分類: 輸入膠囊錠狀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