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8年5月23日公告訂定「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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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管理者 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