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3日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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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管理者 2022/08/03 分類: 食品添加物 輸入膠囊錠狀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