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5年4月21日發布公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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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管理者 2016/04/22 分類: 食品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