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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0月18日公告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者管理者 2019/10/22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0月18日公告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十九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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