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8年6月26日公告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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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管理者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