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人飲食健康,從源頭加強對食品工廠管理,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103年11月7日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業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機構到廠實地查核。


有關驗證係指對食品業者之作業場所、原料驗收、製程與品質、倉儲及其他衛生安全相關管理系統,查核證明其符合食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