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修訂採購單位申請「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程序

發布者 管理者 2017/01/10

申請「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程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9月18日農牧字第1020728819號函核定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7月22日農牧字第1030722119號函同意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2月14日農牧字第1050735529號函同意修正

一、依據及緣由: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9月26日農牧字第1050043303號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優良農產品驗證指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卻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優良農產品、CAS等用詞。但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優良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且該項原料全數使用優良農產品,並事先取得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緣由: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102年6月21日優農字第1020001214號函知所有生產CAS產品生產業者,CAS產品之供貨證明應以驗證產品包裝標示〝CAS標章〞為主,不應以提供證書影本為憑證,惟為推廣CAS產品及因應使用者確有申請證明文件之需求,爰訂定本程序。

二、申請資格、產品範圍及有效期限:

(一)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單位:某項原料採購指定全數為優良農產品;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以優良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且該項原料全數使用優良農產品之產品;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三)餐飲公司:以優良農產品為某項原料之菜單品項,且該項原料全數使用優良農產品之產品;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方式(函文):請於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網頁(www.cas.org.tw)驗證專區中下載「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申請表」,並依個別供應業者填具完成後,函送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單位:請下載及填寫「機關(構)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申請表(附件一)」。
農產品經營業者:請下載及填寫「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

採購CAS產品項目之進銷存資料。
原料驗收程序及相關紀錄。
運用該產品之相關宣傳文案(含包裝標示、展示或廣告)設計稿。
審查小組指定之其他文件。

餐飲公司:請下載及填寫「餐飲公司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申請表(附件三)」,並檢附:

採購CAS產品證明文件(採購契約或進貨單等)。
原料驗收程序或相關紀錄。
運用該餐點之相關宣傳文案(含菜單、展示或廣告)設計稿。
審查小組指定之其他文件。

(二)核發方式: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單位:經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受理及列冊管理後,5天(工作天)內函送證明文件(如附件四)予採購單位。
農產品經營業者及餐飲公司:申請者經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受理並提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即函送申請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附件五、六)予申請者,若審核未通過,將原件退還申請者。

四、權利與義務:

(一)申請通過者應同意CAS驗證機構,隨時(不定期)赴申請單位進行CAS產品驗收及使用情形查核,以維護共同之權益。

(二)申請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定期每月於CAS優良農產品管理入口網「https://cas.coa.gov.tw/」詳實填列使用優良農產品之原料產品名稱及使用數量。

(三)申請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或餐飲公司取得CAS產品證明文件後,允許於運用申請產品之展示或廣告上標示〝本產品採用CAS○○〞或等同用語。

(四)申請產品或餐點之該項原料,應為持續全數使用申請之CAS驗證產品,若品項及產品供應鏈有變更應主動通知本協會。

 

附件下載

http://www.cas.org.tw/修訂採購單位申請「使用cas產品證明文件」程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