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公告「免洗筷衛生標準」

統計

  • 文章 (836)
  • 評論 (0)

封存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83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第三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四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00ppm以下。 第五條 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http://www.cas.org.tw/公告「免洗筷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