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97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三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項 目 限 量(以乾重計) 鉛 3 ppm以下 鎘 2 ppm以下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檔案:
statute-960701-1.doc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統計

  • 文章 (836)
  • 評論 (0)

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