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部分規定,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部分規定,如標示事項及方法、得以0標示之條件等詳如附件。  二、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  三、特殊營養食品(包括病人用及嬰兒配方食品),由於有其特定使用對象之限制,其標示內容(包括營養標示)應依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規定辦理,不屬本次公告類別範圍。  四、業者如未能於公告實施日期前將庫存之包材用完,應於96年12月1日前透過公會將庫存量及預定使用期限,向轄區衛生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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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修改)公告960623.doc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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