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經工字第09904601720號 主  旨:訂定「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申請工廠登記如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加工、儲存使用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附加負擔,嗣後倘有增加生產設備或動力,應經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消防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查工廠消防設備符合規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始准工廠變更登記。  



發布者 管理者 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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