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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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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管理者 2009/11/10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將自98年11月2日起全面開始實施,請驗證通過廠商遵照辦理,該規定實施內如下: 發文日期:96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 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保險範圍,係指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 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 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 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 亡者。 (三)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 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 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 扣除之。 (五)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 (七)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 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 ,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三、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本公告日起之一定期間後施行: (一)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飲料類:1年。 (二)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1年6個月。 (三)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 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 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2年。 (四)其它一般食品類:2年6個月。



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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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_p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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