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92年5月2日衛署食字第0920400697號公告、92年9月12日衛署食字第0920401840號公告及95年10月20日衛署食字第0950408562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二、進口屬輸入規定F02,但非屬食品者,應以公告之代碼註明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代替聲明非屬食品。三、凡以本公告方式進口之食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申請條件不符者,將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相關規定論處。四、本公告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便捷貿e網」上線,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者 管理者 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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