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 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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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管理者 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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