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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公告

發布者 管理者 2020/12/10

轉知衛生福利部「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公告

公告事項內容略如下:

ㄧ、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擋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有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pdf

http://www.cas.org.tw/轉知衛生福利部「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