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詳載明,安全看得見
食藥署說明,考量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於選購及使用時須注意材質及耐熱溫度等事項,為方便民眾選購適宜產品,衛福部105年4月18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例如:塑膠材質保鮮盒、製冰盒,含塑膠淋膜紙杯、紙碗、紙餐盒,合成樹脂塗層之金屬鍋罐等),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以下事項:
1.品名
2.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3.淨重、容量或數量
4.國內負責廠商
5.原產地(國)
6.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注意事項或警語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包含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供重複性使用或供一次性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聚氯乙烯(PVC)或聚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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