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80400452號
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散裝食品:係指除本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外陳列販售之其他食品。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三、實施地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
四、實施日期: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五、標示事項:「品名」及「原產地(國)」。
六、標示方式: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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