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100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01302780號
主旨:關於市售產品宣稱「不含塑化劑」等類似詞句之管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塑化劑事件過後,部分市售產品於外包裝、宣傳單張或廣告宣稱「不含塑化劑」或「未檢出塑化劑」等類似詞句,惟一旦經衛生機關檢測後,發現產品中確實含有「塑化劑」或超過其設定之篩檢值者,已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涉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之情形,請貴局依法妥辦。
二、副本抄送各食品、廣告相關公(協)會,會請協助轉知各所屬會員,請配合辦理。
正本:各縣市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