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委託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得委任(託)下列機關(構)辦理本法之認證業務: 一、本署所屬機關。 二、符合國際認證標準且與國際認證組織簽訂相互認可之非營利認證機構。 第三條受委任(託)之機關(構)(以下簡稱認證機關(構))執行認證業務時,應符合本法及相關國際認證組織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符合第二條規定之機關(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委任(託),經本署審查合格後,以契約方式為之。 第五條認證機關(構)之委任(託)、及委任(託)關係之終止及變更,由本署公告之。 第六條認證機關(構)執行認證業務之評鑑或查核時,應有食品衛生相關領域之人員或專家一人以上參與。 前項評鑑或查核人員應具認證機關(構)評審員資格。 第七條認證機關(構)執行認證業務時,不得要求本署支付費用。 第八條認證機關(構)及其人員應公正執行認證業務,對認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如有虛偽、造假、舞弊或洩密等情事,除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並得視情節逕予撤銷或廢止委任(託)。 第九條認證機關(構)應將其已認證之驗證機構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備及公告;資料異動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檔案:
2000602_委託辦法中文版.doc
200602_總說明及逐條說明.doc

發布者 管理者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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