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  二、本公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全素或純素:不含植物五辛(蔥、蒜、韭、蕎及興渠)之純植物性食物。    (二)蛋素: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三)奶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四)奶蛋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五)植物五辛素: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三、自施行日起,凡「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



發布者 管理者 2008/09/24

統計

  • 文章 (836)
  • 評論 (0)

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