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科學佐證安全與功效,才可申請「健康食品」字樣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須經過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或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者,才能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後,才允許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及核准之保健功效。因此,市面上的「養生食品」、「營養食品」、「保健食品」或「機能性食品」,僅能視為一般食品,不得在品名標示「健康」字樣,也不能宣稱產品具保健功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若民眾想辨別購買的食品是一般食品或健康食品,可查看產品是否標示小綠人標章、「健康食品」字樣及許可證字號,以確認該產品是否為健康食品;另也可以透過「食藥署官網的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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