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之重點內容如下:
⑴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規定。
⑵產品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者,應清楚揭露其保健功效是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
⑶產品以動物實驗進行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者,應清楚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經由動物實驗結果得知。
⑷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將易造成人體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之風險,若健康食品外加精緻糖17公克以上者,應清楚揭露其糖分含量,以提醒消費者謹慎攝取。
⑸考量特定食品原料對特定對象或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可能產生交互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因此,若健康食品含魚油或紅麴等產品原料者,應清楚標示相關警語,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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