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0960020732號令發布訂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以本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特訂定本規範。 二、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以本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取得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期間之產品,並於授權契約書中約定得以本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 (二)經本會或所屬機關輔導,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經驗證通過之產品。 (三)其他在國內實際產銷,並經本會或所屬機關輔導且全程實質參與或對其產銷提供技術指導之產品。 三、 以本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本會或所屬機關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執行檢查。 四、 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而擅自使用本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裁罰。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600406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12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第三條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案件範圍如下:一、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二、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未經本法驗證合格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經停止、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其他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發給獎牌或獎勵狀。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案件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第五條...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公告訂定「食品中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公告訂定「食品中脂肪酸及反式脂肪酸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如附件。 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7051號 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附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下載檔案:聲明書.tif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公告修正貨品號列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CCC 0714.10.10.00-3「樹薯(木薯),生鮮、冷藏或乾」等7項商品列屬輸入規定為F02,增訂CCC 2106.90.40.00-2「嬰幼兒用食品」項下商品列屬輸入規定為F01(如附件) 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發布訂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發布訂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並自即日起施行。 連結:連結1連結2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公告餐盒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6822號 附件:「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乙份 主旨:公告餐盒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生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餐盒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每日供應餐食三千份以上之工廠:自本公告生效日後一年。 (二)每日供應餐食二千份以上未滿三千份之工廠:自本公告生效日後二年。 (三)每日供應餐食未滿二千份之工廠:自本公告生效日後三年。 二、本公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工廠:係指具有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者。 (二)餐盒食品工廠:係指經調理包裝成盒,或不經小包裝而直接以大容器運送供團體食用之餐食生產工廠(包括盒餐與團膳)。 (三)供應餐食份:係以人份數計。 三、其他非屬餐盒食品工廠之餐飲業,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修正「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第二條  

修正「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第二條 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96.8.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6212號 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連結:連結1 更多
 
Posted by 管理者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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