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4185號
主旨: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 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醃漬肉品、香腸、乾燥肉品、 、調理肉品、肉類罐頭:作業員工二十人以上者,公告 後一年實施;作業員工未滿二十人者,公告後二年實施。
(二)其他畜禽肉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以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為主成分,製造 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所稱主成分係指畜禽肉類或其 雜碎類之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業:從事畜禽肉類原料供應、製造、調配 、加工、包裝、運送、貯存等之業者。
(三)畜禽類: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包括牛、羊、馬、豬 、鹿、兔等)或家禽類(包括雞、鴨、鵝、火雞、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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