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台灣已自8月1日起停止適用「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大陸配合自8月18日起,不再要求進口商輸陸之五大類食品需檢附檢驗證明文件,惟仍持續於邊境對其進口食品實施塑化劑含量監測,請 查照。 

行政院衛生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687號 主旨:鑑於台灣已自8月1日起停止適用「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大陸配合自8月18日起,不再要求進口商輸陸之五大類食品需檢附檢驗證明文件,惟仍持續於邊境對其進口食品實施塑化劑含量監測,請 查照。 說明:依據大陸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於100年8月18日透過「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窗口通報訊息辦理。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1/11/08

關於市售產品宣稱「不含塑化劑」等類似詞句之管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100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01302780號 主旨:關於市售產品宣稱「不含塑化劑」等類似詞句之管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塑化劑事件過後,部分市售產品於外包裝、宣傳單張或廣告宣稱「不含塑化劑」或「未檢出塑化劑」等類似詞句,惟一旦經衛生機關檢測後,發現產品中確實含有「塑化劑」或超過其設定之篩檢值者,已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涉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之情形,請貴局依法妥辦。 二、副本抄送各食品、廣告相關公(協)會,會請協助轉知各所屬會員,請配合辦理。 正本:各縣市衛生局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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