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60010286號令發布訂定全文18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以下簡稱TGAP):指農產品之產製過程,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含初級加工及屠宰)作業,有效排除風險因素,降低環境負荷,以確保農產品安全與品質之作業規範。
二、批次:指農產品經營業者為區隔實施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特性、產出時間、來源、生產階段、加工階段及流通階段,分別編定號碼以供識別。
三、產銷履歷追溯碼(以下簡稱追溯碼):指用以辨別不同批次產銷履歷農產品之代碼。
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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