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免洗筷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83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第三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四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00ppm以下。 第五條 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公告「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397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食用菇類之子實體,不適用其菌絲體。 第 三 條 食用菇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項 目 限 量(以乾重計) 鉛 3 ppm以下 鎘 2 ppm以下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檔案:statute-960701-1.doc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4185號 主旨: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附件。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 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醃漬肉品、香腸、乾燥肉品、 、調理肉品、肉類罐頭:作業員工二十人以上者,公告 後一年實施;作業員工未滿二十人者,公告後二年實施。 (二)其他畜禽肉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以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為主成分,製造 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所稱主成分係指畜禽肉類或其 雜碎類之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業:從事畜禽肉類原料供應、製造、調配 、加工、包裝、運送、貯存等之業者。 (三)畜禽類: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包括牛、羊、馬、豬 、鹿、兔等)或家禽類(包括雞、鴨、鵝、火雞、鴕鳥... 更多
 
發布者 管理者 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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